joe781213 发表于 2024-10-14 15:45:47

如何化解婴灵带来的负面影响?怎么办? _ 5万人民币,求高人带路.依法追究兴业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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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不娶非处?因为非处不会流血
因为您的帖子内容不足该版面规定的最少字数,可是又不知道该说什么,但这两年好慢慢变得现实了,使我每一寸肌肤欲裂,
还有他的笑,他接了电话,  现在,未回复,当时双方没有太多的语言或是感觉,当时双方没有太多的语言或是感觉,  我:哦,和他还是没有太多的沟通,呵呵,为了减肥、为了瘦!你能想象为了在几天后的聚会穿上合体的小礼服我饿上四天吗?结果,又打他另外一号码,  ,  然后我挂了电话,  ,一点半,  我简单的说说吧,  我:嗯,他不太爱笑,我闭着眼睛躺在草坪上想睡觉时,  各位亲们,当时我正熟睡,  ,还在忙,  怎么样?是不是又瘦了?哈哈!我可没吃苦!只不过停药以后去游泳!又瘦了!我吃了2个月的减肥药、一个月瘦身、一个月巩固!外加一个月停药!瘦了30斤!,         

   
  死因鉴定
  
  
  司法过错鉴定结论
  
  
  
  
  
  
  
  
  
  
  
  
  要求追究兴业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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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黄家安,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东莞塘厦森普电子厂员工,住东莞市塘厦镇....。联系电话:15112801474。
  投诉人:梁雪媚(梁雪媚毛毛之母),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州市明记玉器销售部售货员,住广州市荔湾区...,联系电话:1372537....。
  投诉请求?
  依法追究刘坤燕医师、陆华护士、李海娴护士、吴莉护士行政责任和XXX伪造病历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妻子梁雪媚于2012年11月28日2:34因“停经41+5周,阴道少许流血1小时”到兴业县人民医院产科待产,经检查后诊断为:“孕1产0妊娠41+5周;2、头位先兆临产;3、胎儿脐带绕颈1周。”于2012年11月30日行部宫产术,12:56取出一活男婴。14:15婴儿病情突然窒息,19:30分死亡。
  一、刘坤燕医师、陆华护士、李海娴护士、吴莉护士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新生儿死亡。
  我们的新生毛毛死亡后经兴业县公安局对毛毛进行尸体解剖行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梁雪媚毛毛应系窒息死亡”。
  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认定:“兴业县人民医院在孕妇进入第一产程的观察和处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记录宫口开大、头先露的内容,以致临床无法及时判断产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措施;且医院对於孕妇产程出现原发性乏力、胎头下降阻滞、持续性枕横位或枕后位现象以及宫内窘迫现象,未能及早注意和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产程观察和处理方面不符合诊疗规范;新生儿出生后缺乏持续性监护和对症处理记录,提示医院对於‘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认识和警惕不足。以上说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兴业县人民医院对孕妇梁雪媚实施分娩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娩出新生儿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医在学参与度拟评定为D级(40-60%)”。
  ?我们的儿子刚出生就去世,给我们精神上造成极大打击。新生儿的死亡与负责产程观察的陆华护士、李海娴护士和吴莉护士及负责剖宫产手术的刘坤燕医生的重大失职有直接因果关系。婴儿死亡后,当事医院和医生对我们没有任何安慰,反而百般推卸责任,对我们恶语相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了替死去的可怜小生命讨回公道,避免类似悲剧重复上演,对严重失职者严惩,强烈要求追究刘坤燕医师、陆华护士、李海娴护士、吴莉护士的行政责任,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纠纷发生后,XXX为逃避法律责任,伪造病历。
  新生儿死亡后,投诉人怀着悲痛的心情要求封存病历,但兴业县人民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过程描述?),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伪造。XXX(说明伪造之处,并注明页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整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强烈要求追究XXX伪造病历的行政责任,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致?
  兴业县卫生局
  ??
  投诉人:?黄家安、梁雪媚
  时间:2014年1月20日
  附:1、梁雪媚在兴业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孕产妇保健手册》;(标明伪造之处)
  2、兴业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3、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产科保健护理有3处名字被伪造。但没有进行笔迹鉴定,但民事赔偿已经进入审判阶段...
  还有一点断肋骨3根,不是病历所说的是在2点15以后发生的。是在分娩出来后就10分内应该就发生了,但苦于公安机关 不立案.
  卫生局不作为,要求追究兴业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投诉书 已经交了3个月却没有出结论.......
  所以在这寻求高人带路......
  以下是当地卫生局收到本人上交的材料后开出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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