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尼 发表于 2024-10-15 06:42:23

财运不佳的财富增长技巧有哪些?为什么? _ 举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蒋育亮区长以权压法、以权诈骗、以权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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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人民政府行政的宗旨。
  下面,请看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如何为民:
  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政府在无任何合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13年4月25日起,每天出动城管队员、民警、防暴队员、党政机关干部上百人和雇佣拆房打手和挖掘机进行吓、骗,不足两个月将依法与之抗争十三年半的我们全部骗走,将本不拆迁仍矗立十三年半的楼房全部铲平。
  一、以莫须有项目诈骗
  2013年3月以前,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政府印出宣传图本称:拟在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住户地段恢复重建始于唐朝,毁于抗日年代的《逍遥楼》。
  2013年4月5日,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政府利用《秀峰区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方案》(请详见附件1)正式宣布:因桂林市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注:实际上包括99-111号)原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为建设公益性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
  2013年5月6日下午,秀峰区政府在其铲掉楼房的废地上搭起讲台,召开建设《滨水生态广场》开工典礼大会。
  2013年5月7日,秀峰区政府给滨江北路各搬迁户发出《通知》(请详见附件2)称:“根据滨水生态广场建设进度的安排,滨江北路99、101、103、105、107号及连体房屋,需在2013年5月20日前全部拆除,······。”
  事实证明:桂林市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已被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将原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调整为建设公益性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修改调整建设方案,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仅派代表去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请求提供:
  〈一〉市人民政府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致广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广西区人民政府的《批复》;
  〈二〉秀峰区政府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建设项目致市规划局的《请示报告》和市规划局调整该地段建设项目致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都未提供。
  后来,我们又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桂林市人民政府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的《请示报告》和广西区政府《批复》,也未提供。
  事实又证明:
  <一>桂林市人民政府未调整城市建设规划或者未依法调整城市建设规划;
  <二>秀峰区政府未调整滨江北路地段项目或者未依法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建设项目;
  <三>市规划局无调整滨江北路地段建设项目的《请示报告》或者只有怕见阳光的市规(2013)70号《关于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规划调整设计方案的请示报告》。
  假设,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有权自行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的建设项目,但是,也必须依法行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八条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十条都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依照《补偿条例》第八条和《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秀峰区政府将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由原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调整为建设公益性滨水生态广场项目,必须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该地段房屋决定。
  《补偿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和《补偿办法》第十二条都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程序:
  〈一〉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预公告;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六〉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 ;
  《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和《补偿办法》第十七条都规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我们在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范围内,从未看见:
  〈一〉房屋被征收的预公告;
  〈二〉有人来调查、测量和登记以及公布调查结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房屋的《公告》;
  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规定,对照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的事实,我们认定该地段根本不存在建设公益性滨水生态广场项目。
  可是,2013年5月7日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却胆敢给我们发出《通知》(请详见附件2)勒令搬迁:“根据滨水生态广场建设进度的安排,滨江北路99、101、103、105、107号以及连体房屋,需在2013年5月20日前全部拆除,请尚未签订搬迁(置换)协议的各搬迁户,尽快到我现场办公室(板房)签订协议,具体办法如下:
  “·······
  四、·····。到5月10日中午12时止,还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搬迁户,按以上两户情况处置。”
  显然,这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以建设公益性滨水生态广场之名强迫我们履行搬迁以进行诈骗强拆。
  以危房之名诈骗
  1、以D级危房之名诈骗强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八条和《桂林市危险房屋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六条都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
  〈六〉签发鉴定文书。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都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我们在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范围内,从来未见房屋被征收预公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前来现场查勘、测试、更未见到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照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的事实,我们认定该地段不存在危房,更不存在D级危房。
  可是,2013年4月25日,我们却看到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贴出的《关于限期拆除滨江北路98号、100号、102号危房的公告》(请详见附件3)胁迫:滨江北路98号、100号、102号楼“经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为D级危房,必须立即拆除,请各住户在2013年4月27日15时前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将依法搬离拆除。
  《公告》如同军令,在连续将滨江北路104、102、100夷为平地(注:滨江路104号并未列入《公告》)后,于2013年5月5日约15:00,突然来了许多城管队员、民警、防暴队员等及多家搬家公司人员冲入98号将曾淑梅和黎明芳的家产全部搬走。6日,将98号铲平。
  这就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以D级危房之名诈骗强拆。
  2、以危房整治之名诈骗强拆
  《管理规定》第九条和《试行办法》第七条都明确规定,危房按四类处理:
  〈一〉A级危房为观察使用;
  〈二〉B级危房为处理使用;
  〈三〉C级危房为停止使用;
  〈四〉D级危房为整栋拆除。
  非常清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方可整栋拆除。
  2013年5月7日,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和桂林市房产局联合发出《通知》(请详见附件4)称:“滨江北路99、101号楼房,经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为危险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秀峰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管理局将立即实施滨江北路99、101号危楼安全隐患整治,请各住户在2013年5月10日上午12时前自行搬离。
  2013年5月7日,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和桂林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请详见附件5)称:滨江北路103-107号楼房,经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为危险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秀峰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管理局将立即实施滨江北路103-107号危楼安全隐患整治,请各住户在2013年5月15日前自行搬离。
  非常清楚,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和市房产局联合发出的《通知》(请详见附件4、5)都一致认定99、101、103-107号楼房不属于D级危房,仅仅进行安全隐患整治。
  我们为了配合和支持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对99、101、103-107号楼房实施安全隐患整治,积极主动地搬离。在我们主动搬离后,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却迅速将实施安全隐患整治的99、101、103-107号楼夷为平地!
  这就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以危房整治之名诈骗强拆。
  请问:国法有何用?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的《通知》算何物?
  显然,这都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以“D级危房”之名和以“危房整治之名”强迫我们履行搬迁进行诈骗强拆。
  以建设美丽桂林之名诈骗
  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美丽的桂林,这是大事、好事、美事,每一个桂林人都应举双手赞成和积极参与。
  我们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必将依法查处。
  桂林市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地段破烂不堪,惨不忍睹,臭气冲天,噪声不断是如何造成?是谁造成?
  有铁的事实和钢的证据证明,该地段房屋属于本不拆迁的房屋。只是由于桂林市拆迁办和市政府几个职能部门精心策划,积极配合秀峰区政府,践踏国法,瞒上欺下,以诈骗的方式将滨江北路98-114号和99-111号房屋列入了拆迁。依照常理,应该首先依法查处这一给国家和给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无证、诈骗拆房案,而后才依法恢复该地段的美景。可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却说,过去违法的事已经过去,不用再讲。请问:日本侵占钓鱼岛、南京大屠杀、薄熙来、刘志军等违法违纪都是过去的事,按照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的理论,党和国家都不应该依法处置!
  其实,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这次的行政行为是妄图利用建设公益性
  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之名,以拆除危房之理,趁建设国际旅游胜地之机,采取法西斯闪电战的方式和使用诈骗强拆的手段,骗走我们,铲平余楼。这样,既毁掉了十三年多无证、诈骗拆迁证据,又保住了无证、诈骗拆迁本不拆迁房屋的违法者。彰显了领导的“才华”,领导又创造了“政绩”。
  显然,这是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趁建设美丽桂林之机强迫我们履行搬迁进行诈骗强拆。
  综上看出:以蒋育亮为区长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这次竟然作出十三年半历任领导都不敢为之的以建设莫须有项目之名、以拆除危房为由、趁建设国际旅游胜地之机,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践踏国法,诈骗欺民,将我们全部骗走、将楼房铲平。这样,既毁灭无证、诈骗拆迁的证据,又保护了无证、诈骗拆迁之人。真是一举两得,才华出众。
  我们坚信:在总书记领导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秉公执法,全心为民。对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这一欺诈行政行为一定会依法查处,对以蒋育亮为区长的秀峰区政府这一作风之弊、行为之垢一定会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让公平正义之歌唱响全中国!
  致礼
  附件:
  1、2013年4月5日《秀峰区滨江北路滨水生态广场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方案》,一份共两页;
  2、2013年5月7日《通知》,一份共一页;
  3、2013年4月25日《关于限期拆除滨江北路98号、100号、102号危房的公告》,一份共一页;
  4、2013年5月7日《通知》,一份共一页;
  5、2013年5月7日《通知》,一份共一页。
  桂林市滨江北路被诈骗强拆维权住户:
  201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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