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伯 发表于 前天 00:21

婴灵对家庭关系有哪些影响?有哪些? _ 关于对侯万福土地违法、侵占我宅基地建住宅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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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补充材料:
  关于对侯万福土地违法、侵占我宅基地建住宅的举报
  举报人:侯万明、男、现年62岁、汉族,住青铜关镇铜关村二组。
  土地违法人:侯万福、男、现年51岁、汉族,住铜关村三组。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因控告侯万福土地违法、侵占我宅基地建住宅,强烈要求对其非法建房拆之以法一案,因原审理中存在有:1、认定案件事实错误;2、所拟定的《处罚决定》明显的违反了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3、程序违法等严重的错误、和缺失。不服镇土监字(94)第03号《处理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予复查、重审,依法给予纠正、和弥补。
  案由:土地违法案件(土地侵权纠纷);非法买卖耕地的。
  诉求:1、强烈要求依法拆除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的两起违法建房。
  2、赔偿我经济损失——因侵占我宅基地一间两层的房租费按现行价格每间/月(400+100)500元,每年6000元,至今 21年共计126000元。
  3、依法没收侯万福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耕地的违法所得;并对侯万福的所有非法用地,给予从严查处。
  4、依党纪开除侯万福的中共当籍。
  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土地违法;——以暴力手段侵占我宅基地,非法建房问题。侯万福从1992年12月、和1997年11月在我门前屋后两起土地违法建房,至今一直无任何报经批准文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属“土地违法、土地侵权纠纷案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土管法》第76条之规定,强烈要求依法拆除其两起非法建房,恢复我原房产宅基地原貌,退还我原房产所属的宅基地。
  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属问题。1、关于我一正两厦大门前公用道场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从我们父辈老户分家,经过52年土改,县政府给我们相邻双方都作了登记、并已发证。我家房产与侯万福家房产南北相邻的界畔,就是以两家房屋相邻的山花干墙中心,为固定坐标直綫向各自道场的东边延伸,这条直綫就是我们相邻双方固定又明确土地权属南北分界限。当时在各自的房屋门前的道场上均无其他建筑物,从《土地证》和相邻双方各自实际所有、和使用的客观历史事实上讲,各自旧房屋门前的道场,均属各自的房产所属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发证后,于54年我养父在我们道场的东北侧修建了两间斜房,也就是我现在的磨房;又于60年代初侯万福的养父将其道场的东南侧转让给侯世宝的父亲修建了房屋。剩余这中间部分,就是我和侯万福一直共同使用的公用道场了,但从土改以来我与侯万福原房产相邻的南北分界限,曾未发生任何变动,土地权属十分明确。虽然我家的《土地证》在文革中被红卫兵抄袭、焚烧,但我还有原铜关公社革委会69年1月21日晚会议记录既与会领导干部和当地部分干群的证人证言为证;特别是侯万福早在94年就向办案人员递交了(县政府53年颁发给他们的)《土地证》复印件。双方的举证是相辅相承、一脉相通,吻合得十分紧密。我一正两厦房产南边的界限:“侯本焰(侯万福之养父)堂屋山华干墙中心直向东延伸”也是侯万福两间原房产北边的界限:“侯本善”(我养父),结合部只有一条端直綫,这个公用道场有我的一半,我也一直使用着一半。——这是审定本案是否存在有 “土地侵权纠纷”的焦点,详见侯万福的《土地证》和郑以成、刘万成等证人证言,还有县政府87年给我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原公用道场的东北角还有我原灶房部分,但这仅只是土改时我原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一部分),特别是我的原房产现状还在;从土改以来我一直实际所有和使用,虽曾遭挤占、和土地侵权,但我的房产主权曾未发生任何变动。应以相邻双方土改时所确定的房产四至为准。案件事实清楚,土地权属明确、证据充分有力。
  2、关于我屋后垃圾粪坑的使用权属,土改时就登记在我房产所属宅基地内;至于侯万福原来的厕所也只能拆除、不能再建。因为,虽然侯万福原来在这里曾做过猪圈、厕所用地,但是,于73年春经过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调整,将侯万福的猪圈、厕所用地调整到其房产南侧,原公社宗合厂(既陈继昌)的后院柑子树下使用至今。根据民事政策、法律规定,关于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宅基证》的以证为准;对无证的,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的最后一次统一调整划定为准。据此,侯万福就无理由再回头来纠缠其1973年以前的厕所用地了。(详见冯龙海、周发茂证人证言)
  依照《土管法》第13、76条,73条;和《土地违法案件调处办法 》、、、、、
  等规定、和法定程序。请求给予公正的处理。
  对本案,从当初到现在,我一直是以“土地违法案件”、包括“土地侵权纠纷”为案由进行举报的,无论其审理结果认定:——是否存在有土地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法律文书方式,给我举报当事人、更是土地违法受害人一个明确的答复。上次未给我送达该法律文书,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请求在这次复查、重审中,不要再犯上次类似性的严重错误。
  特此举报,请予实地复查、重审,有错必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烈要求依法拆除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两起土地违法建房,赔偿经济损失126000元,给予彻底解决。
  此致: 镇 安 县 国 土资源局
  青铜关镇党委、政府
  举报人: 侯万明
  2014 年3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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