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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古城维护费实名门票兑奖无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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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1: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2月19日,本人与朋友相约到丽江古城游玩,进丽江古城前,导游拿我们的身份证用真实姓名购买了丽江古城门票,导游分票时告知我们说:“请大家游玩后不要把票扔了,这张门票同时也是一张实名兑奖券,是丽江市政府为了让游客都来参与保护我们的世界文化遗产率先在全国推出的景区门票参与抽大奖的活动,此抽奖活动每半年举行一次,开奖时间为每年的1月6日和7月6日,你们有幸参加第一期抽奖,到时不要忘记核对。”
  2012年1月8日,我用手机按门票上提供的网址搜索到了丽江古城维护费票据票号第一期抽奖中奖公告,我看到了公告上说此次抽奖的范围是针对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买票的游客,对第一期开出的10个兑奖号码,我认真核对票据号,没有我的91101806263中奖信息,于是,本人想当然的认为这张维护费票据已作废没有保存价值,不久就将之丢弃。据我后来得知,第一期真正领到奖的人仅有3个。
  未曾料想,半年后,在2012年7月17日下午,我接到丽江潭导游的电话,通知我中奖的信息并祝贺我,我第一个反应是骗子在行骗,后又接到丽江地接社和古城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均是告知我关于中奖的信息。次日,我又接到丽江古城管理局杨志东同志关于我的中奖电话通知,为了消除我的疑虑,杨先生告诉我三条途径去证实,即:一是官方网站的活动公告;二是古城保护管理局维护费征稽支队的存根;三是地接黑白水旅行社一卡通结算的清单。我问杨先生怎么找到我的?杨先生说:“你当初用身份证买的票据是实名的,我现在手头上就有你票据的存根,上面有你的信息。”
  此时,我深信自己真的中奖了,因为我的票据是实名制的票据。在与杨先生的沟通中我才得知,虽然我是第一期应该参加抽奖的游客,但我根本没有机会参加第一期1月6日的抽奖,因为我2011年购买的维护费票据是在2012年1月份才交到他们征稽支队进行缴核,实际上我是参加了第二期7月6日的抽奖并中奖,对这一切我一开始根本无从得知,这直接导致了我把票据在第一期开奖后丢弃!到现在我还不知道我这张票或者我们那一批票据为什么没有及时上交到古维局。也就是说,在我把票据当废票的时候,我的票号还没有参加抽奖,还是一张有效的抽奖票据。
  2012年8月7日,我在家人陪同下专程去了一趟丽江,找到了古维局寻求帮助,那里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们并愿意为我提供方便,他们分管的徐副局长鼓励我走司法程序为自己讨说法。工作人员帮忙找出了有我名字的那张存根联,核实身份证后即在这张存根的复印件为我出具了这样一张证明:丽江古城维护费票据存根联NO:91101806263上的某某经查看古维系统内所缴核的某某身份证号码一致,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特此证明。”还给我加盖了“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的大红印章。
  本人作为中奖者,其身份已确认无疑。而古城方仅以我遗失票据为由不予兑奖,缺乏基本的诚实信用精神和实事求是原则,不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角度,都不能成立,也令人无法接受。射幸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该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据此,我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中奖者身份及兑奖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30日,古城法院开始受理此案。9月11日,法院发传票通知10月23日开庭,在开庭前两天我接到通知开庭日期延迟3天,也就是10月26日再开庭审理,当天案件审结并没当庭宣判。几天后,我的律师说让寄身份证原件过去,说法院要核对,不久将会宣判,从此以后,我进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2013年8月7日,我在网上找到了法院的电话,也通过电话向审理此案的李庭长询问案件审理情况,终于在2013年8月13日,经过漫长的一年等待,我得到了判决结果。法庭认为,我要求予以兑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为丽江古城维护费票据票号第二期抽奖活动中奖票据票号NO:9110806263的中奖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不是很矛盾?既然确认原告是中奖者,原告诉讼请求怎么却要驳回?又怎能认为本人要求予以兑奖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显然难以自圆其说。国家法律屈服于地方规定规章,法理何在?原本就是《试行办法》,肯定有漏洞、有瑕疵,在完善过程中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由谁来保护?政府公信力何在?法院一个很简单的身份确认案件审理,从案件受理到不当庭宣判,以致一拖再拖,这样一份从受理到审理一年多后才姗姗来迟的判决结果,意欲何为?我不明白。我也不明白,被告辩称:发票是合同的载体,发票不存在,原告怎么证明?原告既视票据为合同,那么收据联和存根联可以视作合同的一式两份,存根联清楚记载原告身份信息,怎么不能证明呢?让我更不明白的是,我有稳定的工作,而丽江方在答辩状上说我是见钱眼开者不顾客观事实的肆意诽谤!(如果有兴趣,我可以公开那份答辩状,绝不断章取义)。
  丽江某职能部门在执行古城维护费票据兑奖过程中,因自己内部销售票据统计的时间差,导致我不能如期参加第一期的抽奖,做为一名游客,我履行了我的义务,如今我中奖了,在身份确认、中奖属实的情况下他们不履行承诺,甚至法律也屈服于地方霸王条款。事实上这已不仅仅是一笔中奖奖金的问题,而是,实名制后,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万万没想到此次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样令人心寒,确认合法身份却不能领奖。实名制票据中奖者的合法权益究竟体现在哪里?公道在哪里?
  个人的力量是十分渺小的,在此,我恳请全社会能人志士都来关心、关注此事,给我提供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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