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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冶钢铁集团起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涉及金额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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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30日,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正式向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原告6个帐号的2014年4月份月度明细对账单、截至2014年5月12日的账户余额、回单。2、判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目前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22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10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4日、2014年3月10日在被告处通过6个账户分别6次存入共计1.5966亿元。被告未如期寄给原告2014年4月份月度明细对账单,故原告的财务人员前往被告处查询,但被告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上述账户的月度明细对账单,也未告知拒绝提供理由。原告查询厦门国际银行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月度明细对账单发现,2014年3月17日,被告擅自将原告6个账号存款共计人民币1.5966亿元划走。但被告并未将相应的回单提供给原告,原告也不知该笔款项的去向。
  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告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领导一直不予配合,给原告的工作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账户的月度明细对账单、账户余额及回单,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被告此种粗暴做法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然践踏原告的知情权,故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据悉,2014年5月14日,上海华冶钢铁集团已经向上海银监会投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违规操作。
  作为投诉人,上海华冶钢铁集团认为:
  第一,作为存款人,对存款账户的月度明细对账单、账户余额、回单有知情权,银行有义务告知,而且此告知义务是无条件的,现银行在其应无条件履行义务的基础上设置前提条件,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存款人的知情权。
  第二,投诉人经过多次反映,希望与其领导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银行方面一直不予配合。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无视法律规定,违规操作,狡辩银行有权直接划走存款,依据是收到了第三方澳门国际银行的索赔通知书,投诉人要求其提供索赔通知书,该行蛮横拒绝。
  另外,通知函既未加盖银行公章,发函时间也未填写完整,而且银行在2014年3月17日就已经将存款划走,却在3月25日才将此函件发予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投诉人认为,银行的此种恣意妄为的做法,事实上是为了通过事后操作使其划款的违规操作合法化,在我们盖章后其可以在函件上随心所欲的填写时间。如果银行有权划走存款,就无需存款方授权,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却无理要求华冶集团必须先在货款提前到期通知函上盖章后才能提供相应材料,并专断独权的说明提供材料需要先盖章的做法是其内部规定。投诉人要求出示内部规定,该行又拒绝出示,强词夺理的表示投诉人是外部人员,无权查看,他们也没有出示的必要,难道银行的内部规定对我方权利义务发生作用时,利害关系人无权获知?
  第三,被投诉人单方擅自划款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规操作,现为使该违规行为合法化,又以拒绝提供月度明细对账单、账户余额、回单,索赔通知书进行要挟。此种毫无理据的粗暴做法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公然践踏了投诉人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利益,给投诉人的工作及经营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上海华冶钢铁集团在投诉半个月之后维权未果的情况下,正式向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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