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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冤枉的警察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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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20: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权申请书
  :
  我叫崔海,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公安局宿舍,2013年7月份被提拨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考察期一年,面临转正,主要从事淄川区看守所的内勤工作。身份证37030219700301223X,警官证029118,电话13021511071。
  2014年4月16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渎侦局仅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认定我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将我刑事拘留15天。至4月30日下午5时许,才以“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将我释放,并强行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淄川区检察院滥用职权,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无端遭受了牢狱之灾,我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我的精神和肉体遭受了煎熬。检察院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可以随意拘留一个正常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我们国家的法律何在!天理何在!我恳请上级帮我维权,还我清白!还我公道!依法追究淄川区检察院渎侦局办案人员和负责人滥用职权、错误拘留我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押嫌疑人郭乃焕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淄川公安分局看守所 ?崔海
  ????????????????     2014年5月1日
  公安民警崔海的蒙冤申诉
  我叫崔海,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公安局宿舍,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负责淄川区看守所内勤工作。身份证37030219700301223X,警官证029118,电话13021511071。
  我的蒙冤事实:
  2014年3月23日由我和民警邢良东在单位值班,因邢良东工作时间负责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等工作,因此由我负责白天外提工作。当日上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淄川看守所提讯了两个在押犯罪嫌疑人,9:30左右提讯一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郭乃焕,10点左右又提讯一姓任的,这两个人都是由我提押至提讯室。姓任的中午12点多提审结束,郭乃焕下午5点多提审结束,后由邢良东押回监室。提押过程我都按照要求流程依法进行。但在4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检察院5个人到看守所要将我带走接受调查,那时我岳母因左腿大胯股骨骨折在淄矿集团中心医院住院,医院安排17日做手术,我已找单位领导请假,准备第二天到医院尽孝伺候老人,我问检察院的人能否缓缓,检察院不同意,10:40左右我被带到位于淄川区双沟的检察院反贪局。到检察院后他们就以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扣押了我的随身物品,教训我要争取个好态度把问题交代清楚,争取从轻处理之类的话。我问我有什么问题时,检察院的人就说郭乃焕指证我给他通风报信传了话,说我给郭乃焕传话的内容是他的司机周少永在外边给他活动,让他少说之类的话。检察院的人还说周少永曾在淄川给吴翠云开过车,曾给郭乃焕开过车,现在是开发区一正科级干部之类的话。并问我认不认识周少永,我说不认识。检察院的人就说不认识就对了,说周少永认识很多公安上的人,是通过公安上的人找到我传的话。检察院的人问我是什么学校毕业的、哪一级等,问我的同学都有谁。我说我91级淄博警校毕业,同学说了几个人的名字后,检察院的人就问我张军(淄川公安分局松龄路派出所所长)最近什么时间和我联系了,我回答有近半年没有联系了,说不信可以查我的电话记录。检察院的人就说办这事可以不用电话联系,还说不一定只是张军找我,可能公安上还有其他人员找我,至此我才明白了检察院的意图。检察院的人认为我通过张军或别人接触上了周少永,然后值班时间借提讯之机给郭乃焕传了话。我辩解称我没有干通风报信的事,我说我是干内勤的,很少进监区,接触犯罪嫌疑人机会少,不会有人找我,况且已经发生了杨长运给郭乃焕通风报信的事(4月3日被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事拘留),他们还有必要再找别人通风报信吗?检察院的人就说找的人越多越好。我说郭乃焕一共在淄川看守所待了7天,3月20日晚上才去的,27日就转博山关押了, 23日周日我在外提值班,是你们检察院的人要提审郭乃焕,我给你们提了个人就犯罪了,我说我又不了解郭乃焕的案情,我是到检察院后才知道有周少永这个人,我怎么就可能给他通风报信了。我只是23日值班,按照你们检察院的要求提押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事与我何干!检察院的人说你不承认,零口供照样可以拘留你。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说全国都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执法机关尤其要讲究实事求是,你们为什么权利就这么大,可以随意拘留人。我说你们检察院这是指供诱供。检察院的人说怎么指供诱供了,说有嫌疑我们就要找你,办成这事也不需要多长时间,几秒钟就可以了。检察院的人说只要你交代清楚了,争取个好态度,我们可以给你办个取保候审,最后争取免于刑事处罚,这样你也能保住公职。你态度不好,即使零口供,我们也照样处理你。我说那你们就按证据拘留我、逮捕我吧,我已经没什么可说的了,我最后到法院再辩解吧。最后,检察院的人就说我态度不好,零口供也可以拘留我、逮捕我,零口供也可以照判不误。至17点多,检察院的人给我看了我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决定书,然后就让我在拘留证上签字后给我戴了手铐。我说我是一名人民警察,我是一名中共党员,你们这样不明不白的拘留了我,你们不能用认定我就是犯罪分子的定式思维来对待我,你们也应该听听我的辩解,不能光调查我有罪的证据,也应该调查我无罪的证据才行,我说如果拘留错了怎么办,谁来对我的冤案负责,谁来给我一个说法。检察院的人就说拘留错了领导负责,如果放我肯定会给我一个说法。他们找我去时就认定了我是犯罪分子,所以一直把我当成犯罪分子对待,说我顽固不化,就这样我被检察院的人以态度不好、零口供刑事拘留了。这时我想到了在医院要做手术岳母,想到了年迈多病的老母亲,想到了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儿,想到了下岗无业的妻子,想到我去年7月份刚提拔为副科级干部,考验期一年,我想了很多......怀着对家人的愧疚,满腹的悲愤、委屈涌上心头,我的心在滴血,但我欲哭无泪、欲辩无门、有理无处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被拘留期间,检察院几乎每天都提审我,都是引诱和强迫我承认自己有罪,对我的辩解置若罔闻。
  期间检察院问我提审郭乃焕的路上,在出监区大门前说我和郭乃焕近距离接触说话20多秒钟,还背对着监控摄像头,问我到底和他说什么了。我说没有和他说话,后来一天他们给我播了我提押人的监控录像,他们指着到监区大门处的录像,问是否我本人,我说是。他们就问我到底说什么话了。看完录像后,我说是郭乃焕嫌手铐太紧,让我给他松松手铐,我就两只手铐都给他松了松,难道这样也犯法吗?期间还问过我一个局领导给我打过电话找过我,问我什么事。我记起许爱本副局长3月22日晚上曾因家中储藏室进了老鼠想让我帮忙找一只猫的事,我都如实做了回答。因为找不到证实我犯罪的证据,于是检察院反复提审我,称郭乃焕、还有中间人的证据都指向我,反正对我不利,我让他们调查清楚,但他们一直未提出确实的证据和我对质,不断提审我的目的就是想让我不堪压力,自证其罪。我经受了15天的坐牢煎熬,体会到了被人陷害、无助的感觉,这种滋味没有亲身体验就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就是这样每天在牢狱中煎熬着、等待着,等待法律的公正到来。我经受着精神上的、肉体上的巨大伤痛,忍受着人格上的侮辱,在冤屈中和他们争辩,在漫长的牢中等待中经受着精神、肉体的煎熬,精神几近崩溃边缘,是要证明自己清白的强烈愿望支撑着我才坚持到现在。
  淄川区检察院渎侦局仅仅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不实之词就草率地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权利太大了,权力失去监督太可怕了。我在羁押期间,我的家属为我聘请了律师,律师在我被拘留期间提出会见请求,检察院却以我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不允许会见,这也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4月30日下午5点多我被释放了,但我更失望、更愤怒,检察院释放我的理由竟然是“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还要强行给我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我拒绝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是检察院办案人员和律师私下协商,让律师作为保人签的手续。我质问检察院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查清事实;我一个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嫌疑人,为什么一直到释放不让见律师;我说郭乃焕诬告陷害我,使我差点受到了刑事追究,我要求立案查处,给郭乃焕加刑。我呐喊我罪行较轻?我哪里来的罪?我质问中国还讲不讲法律?人权还有没有保障?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人民警察,但我是在依法进行公安监管执法活动中惹上的官司,背上的冤案。今年我还面临副科级领导干部考察转正。在这场官司中,我处于弱势,人微言轻,感觉无能力要说法,我恳请上级领导帮我讨要一个说法,帮我讨还公道!还我失去的自由!还我清白!还我尊严!我要控告制造冤假错案的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办案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依法追究嫌犯郭乃焕诬告陷害的责任!
  ????????????????????????????崔 ???海
  ?????????????????????????2014年5月1日
  公安民警崔海
  控告制造冤假错案的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
  我叫崔海,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淄川区将军路公安局宿舍,现任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负责淄川区看守所内勤工作。身份证37030219700301223X,警官证029118,电话13021511071。
  我控告淄川区人民检察渎侦局违法办案,仅凭一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口供,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便将我刑拘15天。从2014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我要控告制造冤假错案的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追究滥用职权的办案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诬告陷害的嫌犯责任。
  控告检察院有以下违法事实: ???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仅凭一个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口供,在没有其它任何旁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有犯罪嫌疑,随意对一名人民警察、中共党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在我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拘后,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时,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却以我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罪为由不允许律师依法会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使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仅凭一份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推定我有罪,对我的无罪辩解却置若罔闻。我在被拘留期间,我反复向他们陈述我没有任何犯罪嫌疑行为的情况和理由,要求他们查清中间环节,但他们对案件审讯先入为主,不听我的辩解和陈述。看守所的录像和录音皆能证明我是在按看守所的工作规范工作,没有任何通风报信的行为及言语,但他们却罔顾事实,随意根据自己的定位想象将一名在岗位上按规定执勤的民警刑事拘留,他们的行为才是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渎职行径。
  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我被拘留期间,检察院办案人员虚构了我同学张军(淄川分局松龄路派出所所长)让我为郭乃焕通风报信的情节,并声称已将张军刑拘,企图让我陷害无辜,自证其罪。他们还找到我妻子李长芳,虚构了郭乃焕的女儿给我购物卡的情节,称卡号他们知道,想引诱我妻子证实我收受贿赂。淄川区检察院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本是在加害一个无辜的人。
  五、我是2013年7月底被提拨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看守所三中队中队长的,考察期一年。可现今,我被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以“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现在是犯罪嫌疑人,我又如何工作?如何转正?检察院的违法办案给我造成人身、名誉的严重侵害。
  我1993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派出所、刑警队工作多年,因自己本分工作,勤奋学习,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2005年1月份因工作需要,调至淄川区看守所工作,一直在内勤工作岗位上,每年都受到表彰和奖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我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之事,是2014年3月23日,我在所内值班,根据所里的规定,应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要求提押郭乃焕,看守所的录音录像皆能证明我没有任何通风报信的行为及言语,检察院仅凭一方证词,不加分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有犯罪嫌疑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共计15天。现在我仍身背不白之冤,检察院明知违法办案,还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院的冤假错案仍在延续。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罔顾事实,践踏法律,随意行使神圣的法律职权,他们本应是法律的卫道士和守护者,但他们却在制造冤假错案,使一个无辜的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立即纠正这种行为,法律的尊严也不复存在!
  还我清白!还我公道!
  ???????????????????????????控告人:崔海
  ????????????????????????? 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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