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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是新三板市场的必要条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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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市商制度是新三板市场的必要条件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在场外交易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机制。做市商与客户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度差额来弥补提供做市商服务时所产生的成本支出,同时实现一定的利润。
  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买卖交易价格均由做市商和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做市商要以自有资金建立相应证券的充足库存,在有效制度的约束下,可以防止相应交易证券价格的大起大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此外,做市商有维持市场流动性的法定义务,所有买卖交易均在做市商和投资者之间完成,可以保障并改善低层次市场的流动性。
  欧美场外交易市场及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流动性和稳定性是决定包括新三板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股权流通成败的关键因素。缺少流动性的场外市翅影响投资者的信心,限制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由于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企业,以规模型风险较高为特点,采用场内市场的竞价方式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及价格波动激烈的风险,甚至出现流动性枯竭而导致市场失败。而做市商制度在这方面显然有更大优势,这也是做市商制度在国外兴起后很快被接纳的最重要原因。
  另外,场外交易市场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而做市商的资本承担则有助于增强市场抵抗经济周期的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对待经济波动和挂牌企业的业绩波动,进而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做市商这种易于维护市场稳定的特点,也是国际上各个市场热衷推广的重要原因。记者认为,做市商制度亦更加符合包括新三板在内的场外交易市场的要求。
  由于做市商在场外交易中的地位及特殊性,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必然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且将产生一系列信息不对称、权力过大等对市场负面影响较大的因素。这就需要相关法律规章的约束和限制,明确做市商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从发达市场的经验看,无论美国 、英国 、德国 、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基本都已形成针对做市商的有效管理体系,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报价原则、信息披露和成交回报等。海外监管组织往往采取交易所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路径往往采取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等手段,在这些方面都值得内地新三板市场学习和借鉴。
  http://www.gaoxinrz.com/
   
   
   
   
   
   
   http://hpicc.org/hpi/8299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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