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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五家渠交警队事故处理科果然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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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发生在4月5日清明节的102团,我父亲骑电动车在十字路口左转回家,被逆行的大货车撞出去10来米远,司机不报警不打120,后由路过的私家车送往医院抢救! 经五家渠交警队事故组精心调查,于4月30日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已转过弯的电动车和逆行的铝粉大掛车同责! 责任认定未向事故当事人伤者一方询问事发情况便下达,也无需伤者家属在认定书上签字,面对伤者家属在新证据上的质问,交警队不调查不询问不理睬,且黄某错误地认为伤者家属有五个儿子,请问这两者有必然的关系吗?交警队黄某态度蛮横,另一交警为肇事司机未打120找出每次自相矛盾的辩解理由?那条道路明显限速50公里每小时,请问当时货车开了多少能把人带电动车撞飞?而责任认定偏偏忽略了车速鉴定这一点!难道交警是为昌吉某运输公司服务的?求扩散,现在老人还在医院,车主司机来了2次从此不见,交警的调解职能去了哪里?
  付上复核申请书:
  复核请求
  一、要求撤销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市公交人字[2014]第009号)。
  二、要求将“五市公交人字[2014]第009号”案件移交至刑侦部门。
  事实与理由
  一、009号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对肇事车辆(新B316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事发速度的鉴定。根据事发路况分析,事发地点为凤凰路与建设路交汇处,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肇事车辆是由南向北(沿凤凰路直行)行驶,而距事发地南面1200米处立有限速50公里的限速标识,
  而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邱警官(本案的办案民警)非常明确的向伤者家属称凤凰路没有限速规定,拒绝作关于肇事车辆事发速度的鉴定。
  二、对009号事故认定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的第(2)项(依据为《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交鉴字第696号)鉴定报告)中关于申请人驾驶的SCR168型两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辆提出异议。
  (一)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4]交鉴字第696号鉴定报告所依据是《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而该规定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家出台的关于电动车和自行车技术方面的一个简单的规范。经过近二十年快速的发展,电动车的生产技术早已今非昔比,国内很多地方也早就弃用了这个规定,原因就是这个规定已经无法客观准确的对现在的电动车的性质进行判断。
  (二)如果依照《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规定将质量超过“40KG”的电动车的性质定性为机动车,那么全疆超出这个标准的电动车何止成百上千,而疆内的交警部门也从来没有将超出这个标准的电动车作为机动车来进行归口管理。如果按照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将申请人驾驶的SCR168型两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那么申请人到底去哪里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同时申请人又该持有什么级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该SCR168型两轮电动车又要去何处办理机动车行驶证?这一系列疑问,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得到任何释明,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此次事故的处理非常草率,一味的追求结案率,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
  三、据事发现场目击群众反映,事发时该司机一直在边驾车边接打电话,因为其接打电话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最终酿成事故。伤者家属在询问肇事司机时,司机起初也承认自己当时确实是在接打电话。根据《新交通法规2013》新增第三条“行驶途中拨打手机,影响安全驾驶,扣2分”属于违法行为。但不知何因,这样一个足以左右认定结论的关键性因素,在009号认定书上没有任何体现。申请人现要求复核机关调取肇事司机在事发时的通话记录,以求查明事故真相!
  四、肇事司机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敷衍怠慢,有故意伤害朱伦贵的嫌疑。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得出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是肇事司机的法定义务。而在本次事故处置过程中,肇事司机并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由伤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报的警,这一重要细节在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任何释明。
  (二)肇事司机具有长达10年驾龄。其一他应该非常熟悉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置程序。在事发后他不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现场群众反映,他对当时已经倒地丧失行动能力的朱伦贵进行了拖动,见到有人围上来,才停止拖动,可见该司机动机不纯,这已经不单单是具备破坏现场的嫌疑;其二伤者朱伦贵在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医生诊断受伤部位为右后脑颅骨骨折、左前额脑内出血、颞叶穿孔、右侧肋骨骨折等多处不同部位的挫伤以及擦伤。经过治疗后,能张口说的非常清晰的第一句话就是“司机是个坏家伙,我完了!”。
  综合以上两点,肇事司机在事发后不报警,同时还对伤者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伤者朱伦贵在意识清醒的时候对该司机的描述,可以准确的推断出肇事司机具有破坏现场,涉嫌故意伤害朱伦贵的动机。据此,伤者家属也及时向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反映了上述情况,要求其将案件移转至刑侦部门,并对朱伦贵进行法医鉴定,查看是否有人为击打痕迹,但办案民警置之不理。
  综述,五家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此次案件的处理存在草率,不严谨,一味追求结案率,忽视办案质量等执法不严的现象;肇事司机也有故意伤害伤者朱伦贵的动机。为维护法律尊严,匡扶社会正义,不让恶徒逍遥法外,特请求复核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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